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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鋼材流通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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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四川省鋼材流通協會,簡稱川鋼協,英文譯名為Sichuan Steel Logistics Association,縮寫為SSLA。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四川省。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重大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堅持社會組織的政治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防范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安全風險,在加強自身建設同時,積極發揮社會組織能動作用,主動投身公益慈善事業,加強自身建設,以產業發展為指引,以會員需求為導向,提升區域影響力,配合政府部門,做好四川鋼鐵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助力四川社會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黨建工作機構是四川省商務廳社會組織聯合黨委。
本會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七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會的網址:www.bwtgx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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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鋼材流通相關政策和法規,推動鋼材流通誠信自律建設,建立健全自律規約、職業道德準則等,維護市場競爭秩序,規范發展秩序;
(二)構建交流合作平臺,及時反映鋼材流通領域發展現狀和會員合理訴求及建議,協調各方關系,化解各類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專業技能培訓服務;
(三)開展鋼材流通領域相關數據統計和調查研究,搜集、整理鋼材流通市場狀況、經營管理和經濟技術等信息,搭建信息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并提供信息服務。
(四)依法建設網站、移動程序、微信公眾平臺、產業書刊等多元媒體平臺;
(五)組織鋼材流通領域發展、企業經營管理的理論和實務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研討會、經驗交流會、分析會、報告會等,總結發展情況,預測發展趨勢,推廣典型、先進的經營發展模式,啟發企業經營操作,提升行業發展水平,為政府部門制定發展規劃、產業法規及政策等建言獻策;
(六)依據法律法規,經政府部門批準或授權委托,參與制訂、修訂鋼材流通相關標準;配合開展行業準入、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審核、質量認證、資質審查等工作;
(七)團結會員單位開展扶貧救困、社會慈善等公益事業,發揮行業組織職責,激勵會員單位承擔社會擔當;
第九條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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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包括在川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人接替,并及時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認同本會制定的行業自律規約;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鋼材生產、經營、管理、使用等相關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高校、金融機構、與行業相關的服務機構及社會組織等可以申請為會員單位。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以上資料均須加蓋鮮章。
(三)由秘書處審查入會條件,并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
(四)入會企業繳納會費;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銅牌或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要求本會對其合法權益給予支持;
(五)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執行本會制定的各項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行業自律規約;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并可自愿提供捐贈;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本會工作開展,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七)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八)完成本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違反本章程和行規行約等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或銅牌。
第十七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連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拒絕履行會員義務;
(四)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五)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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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本會各項規章制度;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二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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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的產生。
一、根據本會會員產生特點,按照以下方式確定會員代表:
(一)資格條件
1.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履行會員義務;
2.具有行業、專業和機構代表性,具有一定影響力;
3.能夠認真履行代表義務。
經認定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放寬代表資格條件。
(二)會員代表產生辦法
換屆領導小組在協會秘書處的協助下完成會員代表的產生工作。秘書處在換屆領導小組的指導下,按照市場影響力、代表性、協會活動參與度、會員義務履行等情況,結合資格條件審查鑒定,向換屆領導小組提交會員代表名單,經換屆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向全體會員公示。
二、會員代表數量不少于本會會員的30%,且總數不得低于50個。會員代表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正式確定,任期5年。
三、協會負責人可提案罷免、補選會員代表,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且公示無異議后生效,罷免、補選的會員代表不能超過總代表數的1/5。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99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二十六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
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七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八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八)其他應遵守的規定。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同時為常務理事。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四條??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第三十六條??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21-33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在任期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八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九條??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四十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33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
第四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理事長、副理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四十二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四十三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對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提出議案;
(五)對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提出議案;
(六)指導秘書處和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九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五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四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五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六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聯絡處”、“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七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八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九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六十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六十三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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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四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六條??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七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制度政策規定,制定涵蓋資產管理全過程以及資產配置標準和內部管理程序的資產管理辦法,規范資產管理。主動接受財政、民政等部門監督檢查和審計部門審計監督,切實維護各類資產安全完整。
第七十條??本會建立內部治理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資產管理體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厲行節約,科學配置資產,合理合規使用和處置資產,主動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建立資產管理使用制度,加強資產購置、驗收、登記、入賬、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資產定期清查盤點制度,做到賬、卡、實相符。建立年度資產報告制度,資產報告經會計事務所審計后報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一條??本會建立黨組織參與資產配置、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產收益分配等重要的決策機制,涉及對外投資等重要事項,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七十二條 ?本會涉及國有資產或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四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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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六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資產管理辦法、年度資產報告、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七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八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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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八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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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八十一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第八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三條???本會終止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四條???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有資產或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收回,剩余財產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會組織。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會員和協會商會工作人員分配剩余財產。
第八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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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本章程經2023年8月28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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