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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員工持股意見出臺 以崗定股鼓勵骨干員工持股(附通知全文)
2016-08-19 11:26:14




? ? ? ?據國資委官方微博“國資小新”8月18日消息,經國務院同意,國資委、財政部和證監會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就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提出明確要求和政策措施,明確了員工持股試點總體原則、開展試點企業的條件、員工入股及股權管理等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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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總的原則:一是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依法保護各類股東權益,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有企業改制、國有產權管理等有關規定,確保規則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杜絕暗箱操作,嚴禁利益輸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二是堅持增量引入,利益綁定。主要采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方式開展員工持股,并保證國有資本處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勵約束長效機制,符合條件的員工自愿入股,入股員工與企業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共擔市場競爭風險。三是堅持以崗定股、動態調整。員工持股要體現愛崗敬業的導向,與崗位和業績緊密掛鉤,支持關鍵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業務崗位人員持股。建立健全股權內部流轉和退出機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四是堅持嚴控范圍、強化監督。嚴格試點條件,限制試點數量,防止“一哄而起”。嚴格審批程序,持續跟蹤指導,加強評價監督,確保試點工作目標明確、操作規范、過程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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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開展試點企業的條件。一是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二是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資本股東所持股份應達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四是營業收入和利潤 90 %以上來源于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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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先支持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統稱科技型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中央企業二級以上企業(含)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一級企業暫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違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有關規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業,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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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企業員工入股。一是持股員工范圍。參與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且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監事(含職工代表監事)不參與員工持股。如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二是員工出資。員工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并按約定及時繳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員工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應提供所有權屬證明并依法評估作價,及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實施員工持股,須執行有關規定。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持股員工不得接受與試點企業有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的借貸或融資幫助。三是入股價格。在員工入股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試點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員工入股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每股凈資產評估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入股價格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確定。四是持股比例。員工持股比例應結合企業規模、行業特點、企業發展階段等因素確定。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于總股本的1%。企業可采取適當方式預留部分股權,用于新引進人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比例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確定。五是股權結構。實施員工持股后,應保證國有股東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總股本的34%。六是持股方式。持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伙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桿融資。持股平臺不得從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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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員工股權管理。一是股權管理主體。員工所持股權一般應通過持股人會議等形式選出代表或設立相應機構進行管理。該股權代表或機構應制定管理規則,代表持股員工行使股東權利,維護持股員工合法權益。二是股權管理方式。公司各方股東應就員工股權的日常管理、動態調整和退出等問題協商一致,并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等予以明確。三是股權流轉。實施員工持股,應設定不少于36個月的鎖定期。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己持股的員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轉讓股份,并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個月的鎖定期。鎖定期滿后,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總數的25%。同時要求,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份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辦理。四是股權分紅。員工持股企業應處理好股東短期收益與公司中長期發展的關系,合理確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分紅率。企業及國有股東不得向持股員工承諾年度分紅回報或設置托底回購條款。持股員工與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享有同等權益,不得優先于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取得分紅收益。五是破產重整和清算。(欲了解更多信息,請關注微信公眾號:廣深港法律智庫)員工持股企業破產重整和清算時,持股員工、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應以出資額為限,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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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試點工作實施。國務院國資委和各省級國資委將按照試點企業條件,分別從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中選擇少量企業開展試點。地方國有企業開展試點,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有關部門,在審核申報材料的基礎上確定。開展試點的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應深入分析實施員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適當方式向員工充分提示持股風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員工持股方案,并對實施員工持股的風險進行評估,制定應對預案。員工持股方案應對持股員工條件、持股比例、入股價格、出資方式、持股方式、股權分紅、股權管理、股權流轉及員工崗位變動調整股權等操作細節作出具體規定。試點企業員工持股方案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充分聽取本企業職工對員工持股方案的意見,并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試點企業也應將持股員工范圍、持股比例、入股價格、股權流轉、中介機構以及審計評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業內部充分披露,切實保障員工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要著力規范關聯交易。國有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業集團內的員工持股企業輸送利益。有關關聯交易應由一級企業以適當方式定期公開,并列入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審計內容。首批試點原則上在 2016 年內啟動實施,成熟一戶開展一戶, 2018 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視情況適時擴大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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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實施員工持股,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國有科技型企業的股權和分紅激勵,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己按有關規定實施員工持股的企業,繼續規范實施。國有參股企業的員工持股不適用《試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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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員工持股試點,事關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大局,事關廣大員工切實利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落實責任,確保試點工作規范有序開展。試點企業應按照要求規范操作,嚴格履行有關決策和審批備案程序,扎實細致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工作,積極探索員工持股有效模式,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激發企業活力。各有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對試點企業進行定期跟蹤檢查,及時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糾正不規范行為。試點過程中出現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規范、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致使國有資產流失、損害有關股東合法權益或嚴重侵害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 ? ? ?這次改革與以往不同

? ? ? ?對國企來說,職工持股并不是一個新鮮事物。但三中全會提出員工持股后,市場對于新一輪改革如何實施卻是期待已久。

上世紀90年代初,主要是為了推進股份制改革,一些企業搞了職工持股會參與囯企改革;90年代中后期為使某些國有企業改制退出,一些企業讓部分職工收購國有資產或進行持股等。

? ? ? ?國資委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比較而言,以往的職工持股側重于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中某個方面的問題,而這次員工持股的改革目標定位更高。是要通過員工持股這一制度安排,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進一步有效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激發國有企業內在活力。

? ? ? ?同時,該人士認為,此次改革統籌性強,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不是一項單一的、孤立的改革政策。因此,與以往的員工持股不同,本次開展員工持股試點,與國有企業功能分類、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其他相關政策之間的銜接非常緊密,需要統籌推進。

? ? ? ?另外,《試點意見》可操作性較強,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涉及的試點企業條件、持股員工范圍、出資入股方式、入股價格、股權結構、持股比例、股權流轉等關鍵事項,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 ? ? ?最后,該人士認為,這次《意見》嚴格界定試點條件,提出規范性要求,并明確選擇少量企業開展首批員工持股試點,成熟一戶開展一戶,防止一哄而起。同時,要求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視情況適對擴大試點。

具體哪些企業會納入到試點,《意見》只是明確了關條件但沒有明確具體名單。

? ? ? ?該人士說,囯務院國資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將按照試點企業條件,分別從中央企業、地方囯有企業中選擇少量企業開展首批試點。

該認識強調,員工持股試點應注重試點質量和工作進度的有機統一,不得為了片面追求數量而強行在條件不成熟的企業中開展試點,也不得一味追求速度而忽視質量。

? ? ? ?試點級別在央企三級及以下控股企業

? ? ? ?雖然國資委此次沒有對外披露究竟哪些企業將開展試點,但卻明確了試點企業的條件。

? ? ? ?首先,國資委相關人士明確,國有參股企業的員工持股不適用《試點意見》。同時中央二級以上企業及省級國有一級企業原則上暫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

? ? ? ?該人士對此解釋,一般來說,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及其二級子企業、省級國有一級企業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企業資產規模大、從業人員多、管理層級多、業務種類多。二是大部分屬于國有獨資且主要職能為資本管控。省級國有一級企業有些還是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即將改組成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具體經營層面往往更多是在中央企業三級子企業和省級國有企業二級子企業以下。三是不少企業經營業務還涉及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 ? ? ?該人士稱,這些特點使得在中央企業二級以上企業及省級囯有一級企業實施員工持股操作具有較大復雜性。

? ? ? ?必須是處于充分競爭領域的商業類企業

? ? ? ?其次,《試點意見》也明確是針對“混合所有制”企業的試點,具體而言有四大條件。

? ? ? ?一是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二是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資本股東所持股份應達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四是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于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

? ? ? ?根據這樣的試點條件,意味著往往以國有獨資形式存在的公益類企業并不在此次試點范圍之內。而工業收入和利潤九成以上來自企業集團外部市場也規避了較大關聯交易的可能性。

? ? ? “以崗定股”鼓勵骨干持股

? ? ? ?對于試點企業什么人能持股,《試點意見》進一步明確,不是高管持股,而是骨干持股,遵守“以崗定股、動態調整”的原則。

? ? ? ?對于“以崗定股”,國資委相關人士表示,參與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且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 ? ? ?該人士進一步解釋,“以崗定股”是指持股員工的資格范圍和持股比例根據任職崗位來確定,即以關鍵的管理崗位、技術崗位和業務崗位為核心,確定持股人員范圍,依據崗位對企業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的重要程度確定持股比例,并根據崗位績效對具體持股比例進行上下浮動。

? ? ? ?該人士強調,員工持股既不是全員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經營層持股,而是骨干持股。

? ? ? ?對于什么人不能持股,《試點意見》也做了嚴格的規定。即黨中央、囯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監事(含職工代表監事)不參與員工持股。如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

? ? ? ?為了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試點意見》規定,實施員工持股后,應保證囯有股東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總股本34%。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于總股本的1%。

? ? ? ?增量引入:員工入股需要合規出資

? ? ?《試點意見》明確,堅持增量引入,利益綁定。主要采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方式開展員工持股,并保證國有資本處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勵約束長效機制,符合條件的員工自愿入股,入股員工與企業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共擔市場競爭風險。

? ? ? ?員工持股不是無償獲得,《試點意見》規定,員工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并按約定及時繳納。

? ? ? ?為了防止不當入股,《試點意見》強調,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持股員工不得接受與試點企業有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的借貸或融資幫助。

? ? ? “動態調整”實現股權有序轉讓

? ? ? ?具體到持股的方式,《試點意見》強調,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伙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桿融資。持股平臺不得從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

? ? ? ?對于股權的轉讓,《試點意見》強調,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份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辦理。

? ? ? ?前述人士稱,這種股權的“動態調整”,強調的是持股員工應做到進退有序,離開企業的人員因不再是該企業員工而不再持有股權,新進人才可以獲得股權,崗位調整時所持股份隨之調整,真正實現讓符合條件的員工持有股權,持續調動骨干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防止股權固化,影響激勵效果。

? ? ? ?上市公司股票對價往往高于公司凈資產,股權退出的時候是否也需要按照《試點意見》實施?

? ? ? ?前述人士表示,囯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仍然按照《關于印發<囯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 ? ? ?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 ? ? ?該人士表示,《試點意見》針對員工持股試點可能出現的囯有資產流失風險提出一系列防范措施,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 ? ? ?一是明確選擇少量企業開展試點。囯務院國資委和各省級國資委按照試點企業條件,分別從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中選擇少量企業開展試點。

? ? ? ?二是規范員工持股涉及的關鍵環節。明確主要釆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方式引入員工持股,不減少國有資本存量。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為主,入股價格不得低于資產評估值,且國有股東、試點企業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 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也不得向員工承諾年度分紅回報或設置托底回購條款。企業破產重整和清算時,持股員工、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應以出資額為限,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責任。

? ? ? ?三是防止利益輸送。要求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骨干和業務骨干,且與本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國有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業集團內的員工持股企業輸送利益,對囯有企業和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加強審計監督。

? ? ? ?四是強化信息公開。要求試點企業應將持股員工范圍、持股比例、入股價格、審計評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規定充分披露,切實保障員工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要求國有企業與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由一級企業以適當方式定期公開。

? ? ?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要求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按 《試點意見》規定,對試點企業員工持股方案進行備案管理,對不符合《試點意見》規定的,要求有關企業及時整改;對員工持股企業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掌握試點進展情況,總結經驗、查找問題并要求整改,定期通報有關情況,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附通知:

 關于印發《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 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的通知?

  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有關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提出以下意見。

  一、試點原則

  (一)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依法保護各類股東權益,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有企業改制、國有產權管理等有關規定,確保規則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杜絕暗箱操作,嚴禁利益輸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得侵害企業內部非持股員工合法權益。

  (二)堅持增量引入,利益綁定。主要采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方式開展員工持股,并保證國有資本處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勵約束長效機制,符合條件的員工自愿入股,入股員工與企業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共擔市場競爭風險。

  (三)堅持以崗定股,動態調整。員工持股要體現愛崗敬業的導向,與崗位和業績緊密掛鉤,支持關鍵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業務崗位人員持股。建立健全股權內部流轉和退出機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堅持嚴控范圍,強化監督。嚴格試點條件,限制試點數量,防止“一哄而起”。嚴格審批程序,持續跟蹤指導,加強評價監督,確保試點工作目標明確、操作規范、過程可控。

  二、試點企業條件

  (一)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

  (二)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資本股東所持股份應達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

  (四)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于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

  優先支持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以下統稱科技型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中央企業二級(含)以上企業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一級企業原則上暫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違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有關規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業,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

  三、企業員工入股

  (一)員工范圍。參與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且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監事(含職工代表監事)不參與員工持股。如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

  (二)員工出資。員工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并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員工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應提供所有權屬證明并依法評估作價,及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實施員工持股,須執行有關規定。

  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持股員工不得接受與試點企業有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的借款或融資幫助。

  (三)入股價格。在員工入股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試點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員工入股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每股凈資產評估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入股價格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確定。

  (四)持股比例。員工持股比例應結合企業規模、行業特點、企業發展階段等因素確定。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1%。企業可采取適當方式預留部分股權,用于新引進人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比例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確定。

  (五)股權結構。實施員工持股后,應保證國有股東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總股本的34%。

  (六)持股方式。持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伙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桿融資。持股平臺不得從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

  四、企業員工股權管理

  (一)股權管理主體。員工所持股權一般應通過持股人會議等形式選出代表或設立相應機構進行管理。該股權代表或機構應制定管理規則,代表持股員工行使股東權利,維護持股員工合法權益。

  (二)股權管理方式。公司各方股東應就員工股權的日常管理、動態調整和退出等問題協商一致,并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等予以明確。

  (三)股權流轉。實施員工持股,應設定不少于36個月的鎖定期。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員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轉讓股份,并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個月的鎖定期。鎖定期滿后,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總數的25%。

  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份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辦理。

  (四)股權分紅。員工持股企業應處理好股東短期收益與公司中長期發展的關系,合理確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分紅率。企業及國有股東不得向持股員工承諾年度分紅回報或設置托底回購條款。持股員工與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享有同等權益,不得優先于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取得分紅收益。

  (五)破產重整和清算。員工持股企業破產重整和清算時,持股員工、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應以出資額為限,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責任。

  五、試點工作實施

  (一)試點企業數量。選擇少量企業開展試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分別選擇5-10戶企業,國務院國資委可從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中選擇10戶企業,開展首批試點。

  (二)試點企業確定。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地方國有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有關部門,在審核申報材料的基礎上確定。開展試點的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由國有股東單位在審核有關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確定。

  (三)員工持股方案制定。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應深入分析實施員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適當方式向員工充分提示持股風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員工持股方案,并對實施員工持股的風險進行評估,制定應對預案。員工持股方案應對持股員工條件、持股比例、入股價格、出資方式、持股方式、股權分紅、股權管理、股權流轉及員工崗位變動調整股權等操作細節作出具體規定。

  (四)員工持股方案審批及備案。試點企業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充分聽取本企業職工對員工持股方案的意見,并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地方試點企業的員工持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同時抄報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中央試點企業的員工持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五)試點企業信息公開。試點企業應將持股員工范圍、持股比例、入股價格、股權流轉、中介機構以及審計評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業內部充分披露,切實保障員工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執行證券監管有關信息披露規定。

  (六)規范關聯交易。國有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業集團內的員工持股企業輸送利益。國有企業購買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或者向員工持股企業提供設備、場地、技術、勞務、服務等,應采用市場化方式,做到價格公允、交易公平。有關關聯交易應由一級企業以適當方式定期公開,并列入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審計內容。

  六、組織領導

  實施員工持股試點,事關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大局,事關廣大員工切身利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落實責任,確保試點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國務院國資委負責中央企業試點工作,同時負責指導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做好試點工作,重要問題應及時向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報告。首批試點原則上在2016年啟動實施,各有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嚴格審核試點企業申報材料,成熟一戶開展一戶,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視情況適時擴大試點。試點企業要按照要求規范操作,嚴格履行有關決策和審批備案程序,扎實細致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工作,積極探索員工持股有效模式,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激發企業活力。各有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對試點企業進行定期跟蹤檢查,及時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糾正不規范行為。試點過程中出現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規范、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致使國有資產流失、損害有關股東合法權益或嚴重侵害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實施員工持股,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國有科技型企業的股權和分紅激勵,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已按有關規定實施員工持股的企業,繼續規范實施。國有參股企業的員工持股不適用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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