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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鋼材經營行業座談會暨行政指導會順利召開
2018-08-23 18:07:10

??? ? ??為防止“地條鋼”死灰復燃,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經營秩序,2018年8月22日下午,四川省鋼材流通協會聯合成都市工商局、金牛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沙河源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金牛區公安分局、量力鋼材城召開“四川省鋼材經營行業座談會暨行政指導會”。參加會議的領導有:成都市工商局消保處道娟處長、金牛公安分局丁毅所長、金牛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執法大隊溫榮強大隊長、沙河源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陳志所長。量力鋼材城、劍龍鋼材城、金府鋼材城市場方,貿易企業代表共計100余人參加會議。會議由四川省鋼材流通協會秘書長孫家秀主持。

? ? ?首先,成都市工商局消保處道娟處長對近兩年來成都市場鋼材質量抽檢情況進行通報及說明。2017年,成都市工商局就全市鋼材進行抽檢,共計100個批次,其中合格87個批次,不合格13個批次,合格率為87%,不合格指標主要集中在鋼材尺寸、力學性能、重量偏差等;2018年1月至今,共抽檢鋼材113個批次,其中合格104個,不合格9個,合格率為96.4%;其中熱軋產品不合格指標主要在化學成分、外形尺寸、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道處長表示,在鋼材質量抽檢過程中,最為普遍的問題是產品材質書與其標牌型號、標準、生產日期不相符;以廢標冒頂當前執行標準。對此,道處長建議銷售企業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規范經營行為:(一)承擔企業責任,保障銷售產品質量,不購進“三無”鋼材;(二)堅守底線,不碰紅線,拒絕銷售“地條鋼”等不合格鋼材;(三)履行企業檢驗的法定義務,建立并執行產品進銷制度,完善貨物檢查和驗收,明確貨物來源,嚴格檢查廠名廠址、廠家主體資質、廠家安全評價和環境評價、產品材質書、合格證明及其他重要標識,保證來源合法;(四)不以次充好,不偽造產品資料,不貼牌冒牌。最后,道處長對行業協會、市場開辦者、商家提出要求,鼓勵其主動承擔責任,積極履行義務:一是行業企業要發揮銜接溝通,引導自律,推進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作用;二是市場開辦者要履行審查義務,審查入場商家的主體資格;三是支持、配合檢查部門工作,監督企業整改,發揮緊急聯絡人和舉報人功能。


? ? 金牛區公安分局丁毅所長對近來沙河源轄區發生的三起非法造槍事件進行通報。丁所長表示,三起事件通過購買鋼管原料非法加工制造槍支,期望商家引起注意,積極舉報,配合公安工作,做好安全防范,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同時,丁所長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進行介紹,宣講了近來重點打擊的15種黑惡勢力行為,并鼓勵企業積極舉報,共同維護市場的穩定與安全。


? ? ??會議期間,四川省鋼材流通協會秘書長孫家秀對協會打擊“地條鋼”,規范市場工作做了簡要介紹。孫秘書長表示,未來協會根據企業需求,加大規范市場工作的力度,擬在官方網站設置曝光臺,對拖欠貨款、損害誠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等進行公告,并依據核查結果,送報相關政府部門。

最后,川鋼協秘書長孫家秀帶領全體參會人士宣讀承諾書,鄭重承諾,拒絕銷售“地條鋼”,保障鋼材質量安全。


承諾書

保障質量安全,拒售“地條鋼”

? ? ?“地條鋼”具有嚴重缺陷,存在質量隱患,對建筑工程安全造成極大威脅,是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暗貤l鋼”流入市場,侵害企業利益,擾亂經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嚴重危害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徹底根除“地條鋼”,防止“地條鋼”死灰復燃,四川省委省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在全省范圍內展開嚴防“地條鋼”死灰復燃的督查工作。作為鋼材市場流通企業,我們全力支持、配合政府部門行動,從自身做起,規范經營行為,現作出如下承諾:

拒絕“地條鋼”,銷售合格鋼材;

主動監督市場,凈化鋼材流通;

承擔企業責任,保障質量安全;

規范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堅守公平競爭,營造良好風氣;

共同構建高質量、可信賴的鋼材流通市場環境。



會議掠影


附:《關于實施防范“地條鋼”死灰復燃有獎舉報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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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經信委等7部門關于實行防范“地條鋼”死灰復燃有獎舉報的通告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打擊取締“地條鋼”、嚴防“地條鋼”死灰復燃的決策部署,成都市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建設、工商、質監等7部門決定聯合實行防范“地條鋼”死灰復燃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我市范圍內違法生產、銷售及使用“地條鋼”等行為給予獎勵?,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舉報范圍

“地條鋼”是以廢鋼為原料,經中(工)頻感應爐等熔化,不能有效進行成分和質量控制,采用地模澆鑄生產的鋼坯、鋼錠、普碳鋼及以其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用材,包括線材、螺紋鋼、工槽角型材等。易出現在冶金、鑄造、鍛造、特鋼、機械加工等行業。

舉報范圍包括:生產、銷售、使用“地條鋼”的企業。

二、獎勵辦法

(一)經查實的有效舉報,由市經信委給予舉報人20000元的獎勵。

(二)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只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舉報時間順序以受理舉報登記的時間為準;集體舉報的,共享舉報獎金。

(三)舉報人舉報時,需提供違法企業的詳細地址、具體違法違規行為,最好能提供現場照片或視頻等。

三、舉報方式

(一)舉報人可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舉報。

(二)聯系方式

1.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電話:61881644; 郵箱:[email protected]

2.成都市公安局

電話:86408800?? 86408700

3.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電話:61881543; 郵箱:[email protected]

4.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電話:86632515; 郵箱:[email protected]

5.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電話:12315?? 12345

6.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電話:61882725; 郵箱:[email protected]

四、其他事項

舉報人在舉報獎勵兌現時須提供個人或單位相關信息,我們將保護舉報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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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經信委????? 成都市發改委?????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建委?????? 成都市工商局

成都市質監局

2018年5月10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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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

第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四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八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九條 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后,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第十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產品質量抽查的結果應當公布。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但不得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第十一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戶、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十三條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一節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十五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相應予以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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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二十四條 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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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產品的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公開更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三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偽造檢驗結論的,責令更正,可以處以所收檢驗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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